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办〔2018〕10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花府办〔2016〕37号)、《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方案。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各项目具体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在本方案施行前,具体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就征收补偿安置制定项目具体方案的,按原制定的项目具体方案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镇(街)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济社(生产队)全力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以各项目镇(街)审核,再报区交通局认定,如区交通运输局无法认定的,则再报区国规部门,以区国规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违建不予认可。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其征地范围内暂停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
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具体见下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具体见下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房屋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安置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
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只作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它被认定住宅房屋的,由镇(街)审核,再报经区交通局确认,如区交通局无法确认的,则再报区国规部门,以区国规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合法产权的集体公寓楼安置。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级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给予一次性补偿;少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3800元/平方米(新华、新雅、花城、秀全)、3600元/平方米(狮岭、花东、花山)、3400元/平方米(赤坭、梯面、炭步)认购。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安置房验收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位于新华街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各镇(街)货币补偿单价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三章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照下表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 条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第十六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1.按农户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镇(街)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第十七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含搬迁费)。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含搬迁费)。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一)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二)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第五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由镇(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镇(街)结合需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安置房户型、分房原则等,方案按规定报区国规、区住建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具体工作由镇(街)牵头,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建设。安置区用地交付之日、安置房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拆迁户超过80%签约同意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由相关镇(街)先提出建设费用预算,报经项目业主和区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再报呈区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四)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镇(街)统一牵头实施。
(五)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镇(街)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含)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栋免费奖励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含)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3.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
4.拆迁户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一个车位。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6.若安置区车位进行以上购置后仍有剩余的情况,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购买第三个车位。
(三)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在自收到评估结果7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1.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8天至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2.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11天至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3.超过15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5.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7.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分户原则(详见附件3),适用于计算搬迁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地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花府办〔2016〕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三十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附件2:
附件3: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或经认定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农业户
农业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必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农、华侨户
(一)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农业户口待遇的,按农业户口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