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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补偿工作方案、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7〕9号】

文章发布日期: 2017-03-09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补偿工作方案》、《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设在新雅街)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

征地补偿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特制订本征地补偿工作方案。

  一、拟征地地块的基本情况

  拟征地项目选址位于新雅街广花一级公路以东、西南排水(新村段)以南、凤凰南路以西、东莞村工业区以北,面积约1530亩(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其中涉及新雅街新村约998亩、旧村约265亩、东莞村约148亩、东镜村约36亩、岑境村约9亩 、道路约15亩、西南排水渠约59亩。

  二、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情况

  (一)该项目需征地约1530亩,征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6〕2号),并结合《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花府办〔2016〕1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执行,征地过程中形成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等确实难以耕作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可参照本方案一次性补偿。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16万元/亩。

  2.新征土地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亩及一次性耕作补助3.5万元/亩,合共5万元/亩。

  3.青苗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公示之日(即 2017 年 3 月6日)时的集体、个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

  (1)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进行抢建、抢搭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3)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公示之日(即 2017 年 3 月6日)时的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该项目用地的留用地地块及安置用地地块补偿,参照项目主体征地补偿标准一并进行补偿。

  (三)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的留用地按以下方式实施:

  1.本次征地约 1530 亩(含工业及相关配套用地地块、安置区地块和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地块)的留用地指标,在各行政村被征地面积扣减本村安置地块面积及有证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按10%的比例核定。

  2.征收有合法产权的留用地实行1:1的比例进行安置。

  3.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

  (四)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该项目留用地由区政府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空租,空租期限自完成交地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购买社保费用问题,按照现行征地社保政策标准购买(征地过程中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除外),具体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三、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推进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单位)10000元/亩。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

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为有效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明晰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花府办〔2016〕37号)和《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补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仓库、员工宿舍、堆场、商铺、餐饮等非住宅类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填土及其他附着物等):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到留用地安置区,留用地未批准落地前按每年2万元/亩标准支付租金损失补偿(时间从土地正式移交之日开始计算);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填土及其他附着物等):土地视为新征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10%核定留用地;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填土及其他附着物等):全部按评估价补偿,土地不另外安置。

  (四)是否有合法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定;如有特殊情况,由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商请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三、设备搬迁补偿

  按评估价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五、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收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一)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二)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自建自用或集体自有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六、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7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在收到评估结果第8天至第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在收到评估结果第11天至第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超过15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未完成搬迁的,扣除搬迁奖励。

  七、要保证该地块各村、社征地后的总收入(含自留地空租款和征地款利息),不低于该地块征地前村、社集体的总收益,如出现差额则由区政府补足。

  八、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重点项目储备用地征地拆迁指挥部讨论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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