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音频、图文解读)《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对招商引资政策的最新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23〕5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进行部分修订,形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25〕2号,以下简称《新奖励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本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吸引优质现代化产业项目落地。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奖励条件与标准、引荐人资格认定、奖励兑现、附则五章,共十三条,对在招商引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引荐人给予单个项目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的奖励,主要包括项目引荐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励、筹办期、建设期贡献奖励、项目引荐提质增效奖励四大奖励措施。
四、适用范围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与招商部门签署合作招商协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及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奖励范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五、执行标准
《新奖励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二)《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28号);
(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
(四)《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期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穗府办函〔2024〕43号)。
六、注意事项
(一)引荐人在引荐项目前,需向花都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投资方签署的委托书或获得花都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预审资格;
(二)引荐人申请领取招商引资奖励的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符合花都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同时满足投资方与花都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项目招商协议;
(三)单个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申领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奖励办法》属于修订政策,《原奖励办法》(花府办规〔2023〕5号)同时废止。《新奖励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了奖励对象“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及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奖励对象范围。
(二)增加了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引荐奖励,有助于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对我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三)增加了存量企业增资的引荐奖励,有助于进一步激励存量企业增加实缴注册资本。
(四)增加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励,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快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五)增加了筹办期、建设期贡献奖励,有助于推动企业尽早做出经济贡献。
(六)增加了项目引荐提质增效奖励,有助于推动引荐人对项目后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行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