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本办法出台前,花都区按照《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花财〔2011〕13号,下称《处置办法》)执行,因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原《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目的
针对日常中行政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缺乏指引、资产报损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资产捐赠事项审批效率较低等问题,通过本次修订,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强化政策指引,健全完善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体系;二是提高整体监管力度,规范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捐赠和报损事项。
三、修订说明
《处置办法》是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和《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法制办审查等程序,并经区政府审议通过。
四、内容摘要
《处置办法》适用于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总则、处置范围和程序、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资产置换、资产报废、资产报损、收入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十一部分。
如对《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存在任何疑问,可致电我局进行咨询(联系电话:36993717;联系人:毕均成)
花都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