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并按照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关于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农[2007]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花都区城区医师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卫生支农工作是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实施城区医院医师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为农村群众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也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卫生队伍,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区医院医师到农村服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花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部分镇医院(卫生院)的实际需求,采取定期定点定人和分期分批巡回等方法,选派医师到农村,开展“送医疗、送技术、送服务”下乡活动。通过城区医院医师到农村服务,缓解农村高级卫生专业人才紧缺的矛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解决部分农民看病难、看不好病的问题。
二、选派对象
本系统二级医院在岗的医师(工作5年以上)、主治医师及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副主任医师为主要选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选派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具正高职称者;
3、身体原因不宜下乡的;
4、卫生援外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工作任务
(一)发挥技术优势,为群众防病治病提供优质服务;
(二)帮助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三)帮助开展镇村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三基三严”培训与管理;培训受援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为农村、为农民服务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实施办法
(一)成立花都区城区医师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该项工件的开展。
(二)了解需求,确定人员。了解镇医院(卫生院)的服务需求情况,以及各对口支援医疗单位符合选派条件的人员情况,选定服务单位和派遣对象,同时分出批次,确定每一批次派遣人员及服务时间。
(三)集中培训,明确责任。对下派服务的医师在下派前集中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及医德医风、组织纪律等项要求,务必恪尽职守,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强管理,跟踪考评。对下派的医师定期进行业绩和工作表现考评,考评由区卫生局医政科组织选派单位及被服务单位共同完成,考评结果填入《花都区二级医院医师到镇医院(卫生院)服务鉴定表》,并存入其个人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五)妥善安排,做好保障。下派医师在农村服务期间,其工资、奖金由原单位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按规定发生的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据实报销,可适当给予补助。接收单位负责下派医师的生活安排及日常管理。
五、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之成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二)取得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二级医院医师在评审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在农村服务的经历作为重要业绩;2007年起凡聘任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有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半年以上的经历。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单位取得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的情况(其中医师要求工作5年以上),统筹做好下派工作计划。
(三)各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认真抓好下派医师的考核及管理。对在农村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受到区及以上部门表彰的医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优先予以考虑。对符合下乡条件,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在农村服务期间表现较差的人员,不予评聘,或给予高职低聘。
(四)各有关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广大干部和卫生技术人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花都区城区医师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启军(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马 锋(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吴 谦(区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吴洪德(区人民医院院长)
黄卫江(区中医院院长)
卢 涛(区胡忠医院院长)
汤国杰(区卫生局人事科科长)
粟多能(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
文 艺(区卫生局医政科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