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城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报警称在广州市花都区融创茂停车场A区被他人殴打。被申请人接报后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人孙某于2024年11月22日13时在广州市花都区融创茂停车场A区用手推搡申请人,申请人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罚款200元。该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花都区人民政府(花都区天贵路94号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6884147)。”
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根据邮寄物流记录,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签收。
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和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才向本府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