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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173号

发布日期:2025-04-15 09:52:21 文章来源: 花都区司法局

  钟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招某某、钟某某反映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于2025年2月27日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提交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招某某、钟某某反映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载明,你曾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姚某某、钟某某将户口迁出至花城街后迁回狮岭镇旗新村的情况,要求取消两人社员福利。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招某某、钟某某反映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载明:“招某某、钟某某:我镇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你们反映姚某某、钟某某将户口迁出到花城街后迁回到狮岭镇旗新村,要求取消二人社员福利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我镇作出答复如下:依据《狮岭镇旗新村村规民约》第十四章第六点规定:‘儿童因读书(及其父母户籍)迁出户籍,在1年内重新申请迁回原籍的,在入户日起计当年可享受村、社福利待遇’姚某某及其儿子钟某某因入学产生户籍迁移,二人于2024年3月将户籍迁出狮岭镇旗新村五队,2024年9月将户籍迁回,暂未发现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规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社员福利资格问题,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你,履行了相关职责。第三人姚某某、钟某某户口迁出、迁入的行为,及被申请人对你的答复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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