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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5〕175号

发布日期:2025-04-15 10:06:29 文章来源: 花都区司法局

  钟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招某某、钟某某反映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于2025年2月28日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称曾向被申请人反映花都区狮岭镇某地房屋属违法建设。根据你提交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招某某、钟某某反映问题事项的处理意见》,被申请人答复你:“我镇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你们反映某地房屋属违章建筑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我镇作出答复如下:经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了解,你们反映的建(构)筑物(农房)为历史建设,现场检查未发现新增在建违法建设。”

  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规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地存在违法建设问题,要求查处,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你,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对你的答复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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