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穗花N)应急罚[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审查。
特此通知。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