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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花都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0 11:46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花都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堤防的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该公告。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河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5.《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6.《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7.《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制定过程

  《公告》制定过程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遵守政府审定文件制定要求,确保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公告成果已征求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组织完成了7条河涌、两个湖泊管理范围划定,53座水库、51座泵站、149座水闸、6个灌区干渠、66条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本次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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