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花都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花府〔2020〕11号】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花都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水利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区政府组织划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共7条河涌、2个湖泊、53座水库、51座泵站、149座水闸、6个灌区(干渠)。
二、管理范围。
(一)河涌。
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捍卫重要城镇或者5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30米;捍卫1万亩至5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20至30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30米。
(二)湖泊。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有堤防河道的有关规定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三)水库。
1.工程区:挡水(包括作为坝体组成部分的条形山或小山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至10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至300米;中型水库30至5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至200米;小(1)型水库20至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至30米;小(2)型水库10至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至20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3.其它已征地范围: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
(四)水闸泵站。
1.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300至1000米,两侧宽度50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50至300米,两侧宽度30至50米;
2.小型水闸、泵站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五)灌区(干渠)。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至100米,中型工程30至50米;
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15至20米,中型渠道10至15米,小型渠道5至10米。
四、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五、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六、原则上,按照划定的管理(保护)范围来进行控制和管理。管理(保护)范围具体界线,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进行划定和落实。
七、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
附件1 花都区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清单(水库).xls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