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绿色发展,根据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坚持可持续发展,将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实现集约化和高效化运营,并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绿+”企业是指在生产与管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更优秀表现的绿色企业。
第四条 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第三方独立认证、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绿色企业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三)将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纳入“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展示;
(四)负责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实施跟踪核查;
(五)将绿色企业名单纳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
第六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广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扶持政策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一年;
(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五)企业须满足本办法“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表”(附件1)所列要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绿色企业认定采取自主申报、统一受理、预选公示的方式。
第九条 申报。申报绿色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企业版)(见附件2);
(二)企业征信报告;
(三)近一年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材料;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所列要求出具的绿色企业认证报告。
申报企业应向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网址:https://finance.gzebsc.cn/hd),按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十条 审核及公示。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企业库”。
第十一条 入库有效期。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企业库”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重新提出绿色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认证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企业认证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第三方绿色认证中介机构库名单”。
第十四条 认证内容。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近一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绿色企业的认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条件评价、生产与管理评价、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评价、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认证内容见附件1);
(三)绿色企业认证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指标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绿色属性评价要求”。其中,“基本要求”是纳入“绿色企业预选名单”的企业应满足的评价要求;“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是判断企业是否为绿色企业或“绿+”企业的评价要求;
(四)企业基本条件的评价内容如下:
1.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一年;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5.绿色业务收入占比(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五)企业生产与管理的评价内容如下:
1.企业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实施质量、能源管理体系;或通过质量、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2.设备、设施。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装备淘汰目录的装备设备;或选用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相关装备推荐目录的装备设备(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建筑设施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或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3.生产技术。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技术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或选用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技术推荐目录的工艺技术(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4.原材料。未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料,有害原料使用应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或参照有效期内的《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实现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5.能源消耗。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能效标准(工序能耗)或清洁生产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或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能效标准先进值(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或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30%(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6.产品。产品未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淘汰、禁止目录;或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获得部分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六)企业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的评价内容如下:
1.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环境管理的相应制度;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2.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适用时);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
3.环境管理规范执行情况。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适用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适用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适用时);无被查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环境信息公开。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他应当公布的环境信息(适用时);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如实发布自行监测环境信息(适用时)。
(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内容如下:
1.对员工的责任。具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休息休假以及薪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员工培训制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2.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环境保护、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或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3.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或企业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价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或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第十五条 认证程序。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证据收集。第三方评价机构收集认定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评价证据分析。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认定评价证据进行分析,分析申请方是否满足本办法提出的评价指标。满足所有“基本要求”的企业,纳入“绿色企业预选名单”;满足所有“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企业库”;满足所有“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50分及以上的,可认定为“绿+”企业,并纳入“企业库”。
第十六条 认证结论。
(一)在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认证报告;
(二)认证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请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三)认证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申请方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绿色企业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实施跟踪核查,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如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将被移出“企业库”,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企业。已享受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扶持的企业,将视情形追缴扶持资金。
(一)企业依法注销的;
(二)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企业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经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认定不适宜纳入企业库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绿色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申请调整。绿色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1.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评
价指标表
2.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
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企业版)
附件1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表
备注:
1.“基本要求”指纳入“绿色企业预选名单”的企业应满足的评价要求。
2.“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指判断企业是否为绿色企业或“绿+”企业的评价要求。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满分100分),可认定为绿色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50分及以上的(满分100分),可认定为“绿+”企业。
3.“适用时”指该指标仅适用于需进行此项指标相关活动的企业。
4.本表引用的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指有效期内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附件2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企业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区域经济绿色转型,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8〕10号)等文件,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投资的位于广州市的项目,也适用本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包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类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类项目以及污染治理类项目。
第四条 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采取自主申请、第三方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绿色项目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三) 将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纳入“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展示;
(四)负责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核查;
(五)将绿色项目名单纳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广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第三章 绿色项目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级分类(九类)和二级分类(五十类)。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一级分类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产业装备制造、生态农林业、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类等九类项目:
清洁能源类涵盖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利用、核能发电、水力发电五个子类。
节能类涵盖工业能效提升、工业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和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系统等五个子类。
绿色建筑类涵盖绿色建筑建设与运行维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等四个子类。
绿色交通类涵盖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系统、城乡公共交通、城市慢行交通、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多式联运体系、码头及港口岸电设施、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改造、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等九个子类。
绿色产业装备制造类涵盖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绿色交通装备制造以及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等三个子类。
生态农林业类涵盖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耕地建设与保护、绿色农产品生产和林业等五个子类。
污染防治类涵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垃圾处理、危废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土壤修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八个子类。
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三个子类。
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类包括黑臭水体和河涌综合整治、城市绿化、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气候风险和灾害预警系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海岸线修复、海湾整治和海洋灾害防御减灾等九个子类。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绿色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海岛管理政策;
(三)项目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地区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还须满足所处行业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四)项目业主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且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 项目符合本办法“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 (附件1)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绿色项目认定采取自主申报、统一受理、预选公示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绿色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项目版)(附件2)。
(二)项目合规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文件及批复文件;
2.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
3.项目土地使用证明;
4.开展项目必要的其他手续。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所列要求出具的绿色项目认证报告。
项目业主应向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网址:https://finance.gzebsc.cn/hd),按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审核及公示。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认定为绿色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入库有效期。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业主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绿色项目认定申请。
第六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认证管理
第十四条 绿色项目认证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第三方绿色认证中介机构库名单”。
第十六条 认证内容。
(一)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本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附件1)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进行判断和论证。
第十七条 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访谈项目方相关人员;
(二)向相关部门确认或查询项目的合规性;
(三)实地勘察项目的真实性、实际运行及环境效益情况;
(四)验算项目环境效益等数学或工程计算结果;
(五)对来源于外部的信息进行确认;
(六)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
(七)征询外部机构的意见;
(八)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出具认证报告。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出具书面绿色项目认证报告,认证业务负责人应当在认证报告上签字;
(二)认证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请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绿色项目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按年度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核查,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如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绿色项目将被移出“项目库”,且三年之内不得再申报绿色项目。已享受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扶持的项目,将追缴扶持资金。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二)不符合国家、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三)项目建设或运营中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的。
(四)项目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经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认定不适宜纳入项目库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
注:上述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均以有效期内的文件为准。
附件2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项目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