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区集富路(飞粤大道—花联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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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空港经济区集富路(飞粤大道—花联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东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集富路(飞粤大道—花联路)
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广州空港经济区道路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集富路(飞粤大道—花联路)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花东镇集富路(飞粤大道—花联路)工程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花东镇受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和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项目基本情况。集富路(飞粤大道—花联路)工程项目位于花都区花东镇花东市场南面,设计道路宽度为30米,长度为1000米,用地面积77.17亩,涉及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南溪村、三凤村土地,项目建设主体为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总征地面积64.407亩,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涉及拆迁1000平方米构建筑物。
第五条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及《广州空港经济区起步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会议纪要(1)》等相关文件对该项目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具体概算如下:
第六条征地过程中形成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面积的10%的边角地、夹心地或项目建设需要产生的放坡地,参照上述土地征地综合单价30万元/亩给予补偿,其留用地及社保予以折算货币补偿。
第七条 项目涉及0.534亩边角地,按征地综合单价30万元/亩给予补偿,补偿费用为16.02万元,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3.3108万元,社保折算货币补偿3.24万元,边角地总补偿费用22.5708万元。
注:边角地的社保折算货币标准暂参考《关于机场北进场路以西、集富路以南地块(SW-KG1606-2)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核定边角地的参保人数2人,按1.62万元/人标准,社保折算货币补偿费用3.24万元。最终费用以该项目的养老保险方案进行货币折算。
第八条 根据第五、第七条征地补偿面积以及费用概算,本项目需征用集体用地共64.407亩(含边角地),集体用地征地费用为1998.7608万元,最终费用据实结算。
第九条本项目不涉及农房拆迁,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实施。
第十条 项目征收期间征地标准、留用地、社保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征地产生留用地兑现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具体面积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定为准,兑现方式如下:
(一)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补偿标准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征地奖励和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收益不降低的通知》(花府办〔2018〕88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执行。该项目在机场控制区范围内,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62万元/亩。
(二)实物留地方式兑现。按集中统筹原则在广州空港经济区内进行选址落地。
第四章 被征地村民社会养老保险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规定,按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人社部门核定结果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被征收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协商确认。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本项目的征拆补偿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