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3号】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赤坭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
项目(花都段)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推动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建设,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赤坭镇受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济社(生产队)全力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赤坭镇负责,如赤坭镇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即2016年12月21日之日起)的抢建、改建、扩建、抢种不予认可。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其征地范围内暂停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并对应本条第(一)项情况分类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赤坭镇。
2.审核。成立赤坭镇、村、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反映属实符合条件的,以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名义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有异议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赤坭镇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赤坭镇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六条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房屋等级标准参考附件1,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七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根据赤坭镇安排的时间和地点由村、社自行组织施工及完成建设,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进行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34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赤坭镇审核确认,如赤坭镇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安置房认购。
安置房统一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产权登记时注明为农房拆迁安置房,与宅基地上的住房具有同等权利。被征收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三章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外,另按照34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选择复建安置的,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
第十四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按本村户籍居民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赤坭镇审定为准。
(三)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四)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第十五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一)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二)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赤坭镇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赤坭镇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在未批准落地前每年支付经营补贴(具体标准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条件置换安置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新征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五章 安置模式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安置区建设管理模式。
本项目安置区以安置点为单位采用村庄宅基地模式分散安置(东升村安置点、白坭村安置点、鲤塘村安置点、蓝田村安置点、荷塘村安置点等)。
由赤坭镇作为安置区的建设业主,对安置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由赤坭镇牵头,区各职能部门配合,按房建程序推进。安置房建成交付后,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安置房按照农村宅基地住宅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每座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建基面积为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二)建设期限。
1.佛(山)清(远)从(化)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花都段)被征收房屋权利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即稳定安置需求,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除外)、安置房用地完成交付(含管线迁改)、安置房建筑设计方案经村社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2.建设工期开始计时后,过程中如果因村民原因(设计变更、阻扰施工等)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地震等)及难以预见因素(如出现溶洞土洞等)造成工期延误,安置房交付时间顺延处理。
(三)市政配套。安置房周边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配套设施由赤坭镇负责统筹建设。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原则上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具体标准由赤坭镇牵头予以确定。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二)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自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给予搬迁奖励。
2.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给予搬迁奖励。
3.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给予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的基数给予搬迁奖励。
5.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三)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即2016年12月21日之日起)为准。
第二十二条 分户原则(详见附件3)适用于计算搬迁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3: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或经认定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户
本村户籍居民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子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户
(一)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本村户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