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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10-27 10:40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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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花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理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花府〔2019〕4号)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花都区管辖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策划生成、立项报批、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策划生成

  第五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领域项目的整体谋划,充分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规划纲要及重点专项规划)等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多规合一”“一张图”相衔接,根据前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按照轻重缓急提出近3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经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总体衔接平衡和审核后,形成该行业领域的近期实施计划草案。近期实施计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联合印发实施。

  第六条  近期实施计划要对所辖领域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短板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近期总体建设目标、资金需求及建设项目清单。建设项目清单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限等内容,并对建设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建设项目类型包括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及续建项目。

  近期实施计划原则上每3年编制一次,期间由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滚动评估和动态修编,确保项目可实施,并与资金保障有效衔接。修编中若有新增项目,其程序及要求与原编制程序及要求相同,原则上一年修编不超过2次。

  近期实施计划内所列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等,作为后续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拟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前期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能反映项目建设必要性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区各级政府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各类规划、计划、方案等明确项目需要开展的依据文件),并初步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计划、前期工作费用需求等。纳入经区政府批准的近期实施计划的前期项目可开展后续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前期工作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项目总投资估算、建设规模及内容等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第八条未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对于未纳入近期实施计划、但又确须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章  立项报批

  第九条项目立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立项依据;

  (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三)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明确意见。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作为明确的立项依据:

  (一)纳入经市、区政府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

  (二)纳入经市、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

  (三)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由于特殊原因近期又确须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上述立项依据须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项目基本要素;项目基本要素缺失的,不能视为立项依据。

  第十一条对于有明确立项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立项依据文件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对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明确立项依据的文件可作为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开展项目控规调整(含修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满足联审决策要求的项目,按照《花都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花建〔2019〕259号)规定程序执行。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联审决策要求,以区联审决策牵头部门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项目(桥梁的大修、升级改造除外);公共区域绿化改造、公园改造提升、林分改造、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总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和业务用房购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不须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直接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区财政局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办公用房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长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和布展工程,纳入基本建设内容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立项审批。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市区共同出资、由区负责实施且区财政出资额超过50%(含本数)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按本办法负责立项。

  市区共同出资、由区负责实施且市财政出资额超过50%(不含本数)的项目(含市全额出资项目),纳入市级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未纳入市级近期实施计划、但市政府明确确须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建议书范围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费估算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保障经费。

  第十七条  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产生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有关分析报告、评估报告报区委政法委审查、备案。编制、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审批前,需在花都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项目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仅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其中较为零散且类型相似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地点、同一领域、同一实施管理机构”的原则,规范整合本领域内投资项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牵头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每年第三季度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我区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确保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于每年第三季度从近期实施计划中选取项目形成建设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局,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由区财政局将有关项目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核,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须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已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执行,确保不出现资金沉淀、不出现超计划投资造成年度资金缺口。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选取一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公众关注度高、上级重点督办考核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计划做好资金保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做好用地保障,各镇(街)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须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审决策,区发展改革局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确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以内(不含本数)的,项目主管部门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规定审核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部分达到10%以上(含本数)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发展改革局或者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如有不明确事宜,由审批或者核定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区发展改革局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切实担当起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按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特别是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要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发展改革局协调解决。如经区发展改革局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定期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加强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通报各部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督办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区政府报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从选址、成本、效率及邻避效应等多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滚动评估,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及时选取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领域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后,公示有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加强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明确参建单位责任,约束参建单位行为,避免出现超概算、超合同价、随意变更、工程质量差等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参建单位上述行为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咨询委托单位对其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后,公示有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工程咨询机构上述行为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拆分项目的方式来规避立项程序和招标。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未办理立项手续而擅自动工建设或已建成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不予补办立项手续。

  第三十九条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

  基本建设项目: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迁建工程。

  近期实施计划: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近3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和仍有资金需求的续建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指政府投资项目承办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业主单位: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组织实施的建设管理单位,包括由区政府设立的统一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理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而成立的自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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