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花府办〔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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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雅街道办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7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新雅街具体负责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全力配合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1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合计5万元/亩。
1.青苗所有权人为本地块征地预公告公布之日(2021年4月22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给予补偿。
2.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4月22日)后进行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果树,加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以征地实际测量为准;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附件1、2标准执行,附件1、2未列明的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穗府办规〔2017〕10号文执行;补偿标准未明确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并按评估价补偿,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第五条 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及返租补贴。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一)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地块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二)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街道办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街道办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了用地手续的办理,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如超过3年仍未达到截止条件的,报新雅街道办与广州空港经济区土地开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共同审核后予以调整。
1.新征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执行。
2.征收有合法产权的留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边角地、夹心地的补偿。
地块周边道路等边角地、夹心地参照本地块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结算。村社需配合收储单位办理边角地、夹心地的集体权属注销或变更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按16200元/人的标准参保,保障人数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 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推进广州空港经济区迎宾大道南一号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按15000元/亩给予其征地奖励(该奖励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清表费、给予村社的征地工作经费)。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仓库、员工宿舍、堆场、商铺、餐饮等非住宅类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第九条 经营性物业拆迁补偿。
(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到留用地安置,补贴标准按照本方案第五条执行,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2.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新征用地,按征地价补偿,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3.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是否有合法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定;如有特殊情况,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4.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的征收,按国家、省、市有关征收规定执行。
(二)设备搬迁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条 相关补贴。
(一)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搬迁造成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方式可选取以下一种:
1.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2.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1.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收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自建自用或集体自有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2.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界定建筑物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由新雅街道办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街道办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被征收权利人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给予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权利人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给予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权利人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的基数给予搬迁奖励。
(五)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六)未按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天)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搬迁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被征收权利人以地块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十七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构)筑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