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求 人:旭烨皮具设计(广州)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老虎窿旧村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
委托代理人:刘各慧、胡燕 广州慧宇中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请求人:广州佐吉皮具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正阳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
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受理请求人旭烨皮具设计(广州)有限公司请求处理广州佐吉皮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230087567.2名称为“腋下包(XY09)”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粤穗花知法裁字〔2025〕5号。2月20日本局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3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刘各慧到庭参加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未向本局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向本局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2、由被请求人承担案件处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是名称为“腋下包(XY09)”专利号为ZL202230087567.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为此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请求人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授权委托书,证明代理人代理权限;
证据3、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4、年费收据复印件,证明专利有效;
证据5、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用于证明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证据6、(2024)渝北证字第120420号公证书复印件,用于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腋下包(XY09)”的专利权申请,2022年3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087567.2,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涉案专利产品用于装物品,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请求人提交的(2024)渝北证字第120420号公证书载明:其通过委托人在“公证云”平台(网址为:https://www.egongzheng.com),对其上1688网络购物平台,在名为“广州佐吉皮具有限公司”的店铺中,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25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正阳东路52号被请求人处进行检查,被请求人现场为生产厂家,但现场未发现被控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经理张伟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其承认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承认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3月27日,本局组织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2024)渝北证字第120420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产品,拆封后经核对其与(2024)渝北证字第120420号公证书所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一致,与被请求人1688平台“广州佐吉皮具有限公司”店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一致。
本案专利是一款包包的外观设计,其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片如下:
通过将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点为:两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均包括包体和链条肩带;包体呈长方体,包体长宽高比例基本一致,包体上具有包盖;在包盖上设有多个小珠子串联的装饰链条;两者包体的左侧、右侧和底端边缘凸出中部内凹。
两者的不同点为:涉案专利包体表面上有图案底纹,被控产品未见此图案底纹。
本局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两者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以本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为形状应当着重考虑,而包体表面上的图案底纹属于细微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构成近似,涉案产品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提交的(2024)渝北证字第120420号公证书显示,1688平台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其店铺的销售页面上陈列被控产品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请求人在被请求人涉案店铺处公证购买了被控产品,以上足以证明被请求人有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产品侵权行为。本局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产品的处理请求予以支持。
另查,被请求人在其1688平台涉案店铺中显示被请求人是广州皮具生产厂家。被请求人营业执照上的主营范围为: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因此,被请求人完全具有制造能力,而被请求人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因此,本局对于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被控产品的处理请求予以支持。
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承担案件处理费用,因不属本局职责范围,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230087567.2名称为“腋下包(XY0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如对本行政裁决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合议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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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