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花卫字〔2023〕10号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突发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花都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花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花都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2
2.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2
2.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2
2.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2
2.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2
3 组织体系3
3.1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
3.2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6
3.3 各镇(街)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6
3.4 专家组 6
3.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6
4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准备8
4.1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8
4.2 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8
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9
5.1 信息的接警和报告 9
5.2 预案启动 10
5.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12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16
5.5 信息报告和发布 16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16
6 应急响应的评估17
7 应急保障17
7.1 机构保障 17
7.2 队伍保障 17
7.3 物资保障 17
7.4 经费保障 17
7.5 信息保障 18
7.6 交通保障 18
8 监督管理19
8.1 预案演练 19
8.2 宣教培训 19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9
9 附则19
花都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21
完善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理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花都区发生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所称突发事件均指这三类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花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市、区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在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相应确定副组长及成员构成。
成员: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委外事办,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花都分中心,各街镇,广州北站、花都海关、驻花都部队和武警医疗卫生机构,区红十字会。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宣传、网信部门:指导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媒体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工作。
科技部门:积极支持申报省、市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项目,协调、推动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做好现场遇难者遗体的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指导部门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人员,依法做好相关工伤保险保障工作。
医保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有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紧急运送。
人武部门:负责协调驻花都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根据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救援力量支持和参与地方救援工作。
海关和边防检查部门:负责建立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驻花都部队和武警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救援应急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红十字会:协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医疗保障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街)政府(办事处)参照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会诊治疗等。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区属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或依申请调用的相关机构(如市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援机构)。
3.5.1 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护,落实伤员后送等工作;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
3.5.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
3.5.3 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援机构: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工作。
3.5.4 采供血机构: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3.5.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3.5.6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5.7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4.1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4.1.1 加强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培训和救援装备配置等工作,优化指挥调度通讯信息系统,合理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4.1.2 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按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长效运行,标准考核方式,着力推进区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组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区精神卫生中心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救援队。上述紧急医疗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要加强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4.1.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生物恐怖袭击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和专业训练,承担灾难事故现场的卫生救援工作。
4.1.4 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好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4.1.5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建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小分队,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在街镇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落实本辖区紧急医学救援各项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救援的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装备、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领导、指定使用保管人员,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救。
5.1.1 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要在接报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15分钟内书面报告;对较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一般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
5.1.2 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登记,按照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5.1.3 区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市卫健部门报告。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或通知,凡属上级或本级或相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伤亡人数达到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或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国家、省或市卫生健康部门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区领导小组在国家、省或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5.2.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即时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省或市卫生健康部门启动I级响应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国家、省或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
5.2.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即时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启动Ⅱ级响应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
5.2.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报后即时启动运行,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全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接受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
5.2.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事件,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全力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5.3.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1)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根据事件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际,确定参与响应行动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原则上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卫生健康部门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医政等科室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医疗机构负责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现场医疗救援的指挥工作由首先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负责,或由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人指定一名临时指挥长。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卫生健康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卫生健康部门领导担任指挥长。
5.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调度
(1)一旦发生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立即调度就近的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援队伍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及区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一般(Ⅳ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医院(或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调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有关专家、车辆和装备赶赴现场增援。
(4)需要调度其他部门应急队伍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调调度,或由医疗卫生救援
现场指挥部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
(5)指定伤病员救治医院,并立即通知其开启伤病员救治绿色通道和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应急救治工作。
(6)立即通知广州血液中心做好用血应急准备。
5.3.3 现场抢救
(1)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积极开展救治,确保安全。
(2)按照国际惯例检伤、分类,以“先救后治、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为原则,立即救治伤病员。
(3)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立即进行检伤分类,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
(4)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经现场处置后,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迅速安排救护车转运;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5)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对救援现场进行围闭管理,限制闲杂人员进入,保障现场救援秩序。
(6)交警部门负责立即采取紧急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救援转送伤病员应急车道通畅,必要时安排警车开路。
(7)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消防、水务、电力、住建等部门协助保障救援现场环境安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9)事发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和遇难者家属的医疗保障工作。
(10)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伤病员情况及去向,并追踪伤病员后送救治情况。
5.3.4 转送伤病员
(1)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2)转送伤病员车辆的随行医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后送医院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做好无缝衔接。
(3)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专家组参与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核实伤病员身份信息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救治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维护工作。
(5)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报告伤病员的救治动态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5.1 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网络医院在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5.5.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5.5.3 区卫生健康部门、宣传部门在同级区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响应行动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积极推进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建设。
区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发展和改革部门协助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计划建议。
(1)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指导部门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2)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3)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4)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卫生救援医院指导和规范急救培训工作,组织开发标准化培训课程,实施急救知识培训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3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